诊所设置
医疗美容诊所
一、 科室设置
(一)临床科室应设有美容外科、美容牙科、美容皮肤科三个专业科室。
(二) 医技科室应设有诊室、治疗室等。
二、人员配置
(一) 所开设的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相应专业的主诊医师。
(二) 所开设的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护士。
三、 医疗用房
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。
(二) 每张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。
(三)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。
(四)每室应独立,诊室装修符合医疗机构建设标准。
四、医疗设备
(一) 应备设备
1.医疗美容外科 电动吸引器相应的美容外科手术器械。
2.医疗美容牙科 超声波洁牙机等设备。
3. 医疗美容皮肤科 至少一种以上光子治疗仪或射频治疗仪。
4 .其他 药品柜等设备、洗手设施。
5 .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仅设单一医疗美容专业的诊所,其基本标准依照“医疗美容诊所”的配置要求执行:
1.设有床位的,依照“美容医院”设置标准执行。
2.不设床位的,依照“医疗美容门诊部”设置标准执行。
中西医结合诊所设置
一、规模及建筑要求
(一)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,但不超过200平方米;
(二)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
二、科室设置:至少设有诊室等其他功能间。
(一)诊室
1、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,能够满足、方便诊疗需要,面积达标。
2、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:诊察桌等器具
3、诊室内存放各种登记本(册、卡),包括门(急)诊登记本、疫情相关登记本。
4、诊室内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相应的规章制度
5、诊室装修符合医疗机构建设标准。
三、人员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中西医结合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并从事中西医;
(二)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;
(三)至少有1名取得《护士执业证书》的护士;
(四)经批准设置西医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柜的,须配备具有中药士或西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;
(五)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(中医师、中西医结合医师);
四、设备
(一)基本设备:脉枕等几十种。
(二)有与核准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
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
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。
一、人员
(一)医师。
1.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。
2.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。
3.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。
(二)护士。
1.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。
2.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。
三、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
四、设备
(一)基本设备:光固化灯等。
(二)急救设备。
(三)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。
五、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,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。
六、科室设置:能够开展口腔内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疗工作。
中医按摩诊所基本要求
一、规模及建筑要求
(一)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,不超过200平米。
(二)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,按照医疗机构装修标准设置。
二、科室设置:至少设按摩室、消毒室等
三、人员
(一)至少有一名同时取得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《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》,并连续从事5年以上中医或中医按摩临床工作的执业中医师;
(二)按摩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《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上岗资格证书》;
(三)2名以上中医师或按摩师。
四、基本设备
五、中医按摩诊所仅限于开展中医按摩诊疗活动,一律不得开展其他临床诊疗活动。
西医诊所基本要求
一、规模及建筑要求
(一)建筑面积至少80平方米,但不超过200平方米;
(二)各科室必须独立设置,每增加一个科室(或服务项目)增加一个自然间,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装修。
二、科室设置: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等。
(一)诊室
1、诊室的面积与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相适应,能够满足、方便诊疗需要。
2、诊室内必有的设备和物品;
3、诊室内存放、使用各种登记本(册、卡)。
三、人员
(一)至少有1名取得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;
(二)至少有1名取得《执士执业证书》的护士;
(三)每增加一项诊疗科目增加1名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;
(四)从业人员身体健康,能够独立从事医疗活动。
四、设备
(一)基本设备;
(二)有与核准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;
门诊设置
专科门诊部
普通专科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;
(二) 至少设有药房等其他科室;
二、人员:
(一) 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(二)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;
(三) 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;
(四)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三、房屋:
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;
(二) 每室必须独立。
(三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综合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
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。
(二) 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等科室。
二、房屋:
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;
(二) 每室必须独立。
(三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中医门诊部
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%。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;
(二) 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。
二、房屋:
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;
(二) 每室必须独立。
(三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中西医结合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室等三个以上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。
二、房屋:
(一)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;
(二) 每室必须独立。
(三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三、人员:
1、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;
2、至少有5名护士;
3、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四、设备:
1、基本设备;
2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规章制度:
制订各项规章制度。
口腔门诊部
一、牙椅:
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。
二、科室设置:
不设分科。
三、房屋:
(一)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
(二)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医疗美容门诊部
一、科室设置
(一)临床科室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等三个科室以上
(二)相应医技科室 以上
二、人员配置
(一) 每手术台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。
(二)每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2名。
(三)每美容床应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1.5名。
(四) 执业医师应至少配有6名,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。
(五)每一医疗美容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相应专业主诊医师。
(六)护士应至少配有6名,其中至少1名主管护师。
(七)设麻醉科者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。
三、 医疗用房
(一) 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;
(二)符合卫生手术室布局, 每室应独立。
(三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四、 .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五、 仅设单一医疗美容专业的门诊部 , 其基本标准依照“医疗美容门诊部”的配置要求执行:
医院设置
医疗美容医院开办基本标准
一、 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
(一)床位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,手术台4张以上,美容床8张以上。
(二)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应有4张以上。
(三)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
(一)临床科室 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等。
(二)医技科室 药剂科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抢救室等
三、人员配置
(一) 每床(椅)应至少配备1.3名卫生技术人员。
(二)每床(椅)应至少配备0.4名护士;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。
(三) 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。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。
(四) 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。
(五) 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。
(六)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(七) 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。
四、 医疗用房
(一)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100平方米。
(二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(三)每室应独立。
五、医疗设备
六、医疗美容外科医院
医院内仅设有医疗美容外科专业的,依照“ 美容医院”基本标准要求执行:
(一)不设置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和美容床的,可不配备与其开展美容项目相应的医疗设备。
(二)设置牙科综合治疗台(椅)或美容床的,依照“ 医疗美容牙科门诊部”或“医疗美容皮肤科门诊部” 基本标准要求执行。
康复医院
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。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等
(二) 医技科室:
三、房屋
(一)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。
(二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疗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两个疗区、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、体疗室;
(二) 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等
儿童医院
一级儿童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。
二、科室设置
(一) 临床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房等。
三、房屋:
(一)主要建筑设施符合适合儿童设计要求。
(二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二级儿童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:至少设有急诊室、内科、外科、五官科、口腔科、预防保健科;
(二) 医技科室:至少设有药剂科、检验科、放射科、手术室、病理科、消毒供应室、病案统计室。
三、房屋:
(一)主要建筑设施符合适合儿童设计要求。
(二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三级儿童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
三、房屋:
(一)主要建筑设施符合适合儿童设计要求。
(二)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皮肤病医院
三级皮肤病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
三、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(注:目前我国不设一、二级皮肤病医院)
综合医院
一级综合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。
二、科室设置
(一) 临床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
三级综合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
三、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中医医院
一级中医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。
二、科室设置:
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
三、 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二级中医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
(二) 医技科
三、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三级中医医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临床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三、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口腔医院开办基本标准
二级口腔医院
一、牙椅和床位:
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,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临床科室
(二)医技科室
三、人员
(一) 每牙椅(床)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(二)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;
(三) 各专业科室(组)至少有1名医师;
(四)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:1.5;
(五)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:1。
四、 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五、 设备:
(一) 基本设备: 给氧装置 等
(二)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;
(三) 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:
(四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三级口腔医院
一、牙椅和床位
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,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
(一)临床科室;
(二)医技科室
(三) 每牙椅(床)至少配备1.03名卫生技术人员;
(四)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:1.5;
(五)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;
(六) 临床营养师1人;
(七)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:1;
(八) 工程技术人员(技师、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)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%。
三、 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四、设备:
(一) 基本装置:
(二)病房每床单元设备: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;
(三)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:与二级口腔医院相同;
(四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全国妇幼保健院设置基本标准
一级妇幼保健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。
二、科室设置
(一) 业务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
三、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二级妇幼保健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业务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
三、 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
三级妇幼保健院
一、床位:
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。
二、科室设置:
(一) 业务科室
(二) 医技科室:
三、 房屋:装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原则,并通过二级消防验收。